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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偶见

2012年03月31日 来源:作者博文 点击数:

我到泾川县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发现了一件奇怪的现象。我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是2011年6月24日发生。泾川县交警队将发生事故的车辆拖到泾川县驾校,一放就是小一年。我的当事人多次找交警队的办案民警要车。民警让事故处理了给车。2012年3月29日我们开完庭,到交警队去要车。民警说:等事故处理了再来。我说:事故你们已经处理了,民事赔偿今天已经开庭了。受害人没有进行财产保全,你们就应该放车。交警队的民警给法院的审判员打了一个电话。车算是同意放了。但是问题也出来了,驾校要停车费、装车的吊车费,而且费用还比较高。你在外面叫吊车的话,驾校还不让进驾校的院子。

我开始认为扣车是保护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后来才知道是交警队违法扣押车辆,而赚去停车费、吊车费,侵害肇事车主的合法权益。

交警队按法律规定,扣押车辆的时间不能超过2个月。如果超过两个月就是违法的。驾校不是车辆存放的单位,它没有收取停车费的业务,它收取停车费就是不合法的。就是这些不合法的窜在一起侵害的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我的当事人而言:他的车扣押上两月,就可以提前提取7个月。这7 个月就可以赚几万元,由于这些违法人的结合,不但是他没有赚到钱,反而多出了3600元的停车费,几千元的吊车费。还多跑了几次泾川。在驾校的院子里我还看到了很多的肇事车辆。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特权,赚取黑心钱,什么时间能够制止啊,以进化社会。

泾川县人民法院还执行保险条款中交强险的保险限额的分项,即第三者财产损失为2000元。在我去的其他人民法院已经对第三者交强险不在分项了。在中国执行同一部法律,可是结果不一样,这不但影响法律的尊严,还影响法律执行的公平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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