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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一羊肉泡店套用他人商标 增名牌搭便车罚款3万

2021年06月21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6月11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泾)市监罚字(202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泾川县同盛祥羊肉泡店套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罚款30000元。

泾川一羊肉泡店套用他人商标 市场监管局:增名牌搭便车罚款3万

(泾)市监罚字(2021】72号显示内容如下:

1、当事人经营的泾川县同盛祥羊肉泡店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营业执照名称、门头字号牌匾、羊肉泡取饭口价目宣传表中。

2、当事人门头字号區“清真同盛祥羊肉泡”字体字样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同盛祥饭庄“同盛祥”老字号牌屋设计、字体、颜色复古风格近似。

3、当事人从事餐厅经营,服务内容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同盛祥饭庄核定注册的第9021919号商标“同盛样”为同一核定服务项目。

4、当事人同样作为少数民族从事餐厅经营,销售羊肉泡,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同盛样饭庄在业内从事羊肉泡经营已有一定影响力,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行为有增名牌搭便车嫌疑。

5、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同盛祥饭庄电请注册“同盛祥”在先,当事人开办泾川县同盛祥羊肉泡店销售羊肉泡在后。

6、当事人门头字号愿和餐厅内羊肉泡取饭口价目宣传表上“同盛祥羊肉泡”字样又同样销售羊肉泡与“同盛祥”羊肉泡产生相似感,容易让公众造成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滑行为。

7、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行为,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因该餐馆主营牛肉面店兼售羊肉泡,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2万。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温港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表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伟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之规定。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泾川县同盛祥羊肉泡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收违法不正当竞争的字号匾、价目表各一份,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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