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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2018年05月06日 来源:泾川县法院 点击数:

新闻发布会现场

5月4日,泾川县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新闻发布会,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公布两起打击拒执犯罪案例。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新政,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王有贵,审委会委员、执行局长张立新出席新闻发布会。县委政法委、宣传部、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网信办、电视台等单位负责人应邀参加了会议。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新政主持会议

会上,执行局长张立新通报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活动开展以来,县法院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周密安排部署,加强督导检查,院领导亲临一线协调指导,确保了活动的顺利开展。截止4月底,采取拘留措施115人,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10案10人,近期通过审理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案2人。

刑庭庭长王有贵向媒体公布了巨某生、赵某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旨在引导社会公众和有关人员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人妄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巨某生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巨某生,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6日,甘肃省泾川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尚某会诉巨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泾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判决巨某生赔偿尚某会经济损失52038.92元。巨某生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将该案移送泾川县公安局查处。泾川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侦查,于2018年1月15日将巨某生抓获。当日,巨某生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巨某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甘082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巨某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巨某生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采取隐藏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在审理期间全部履行了义务,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案例二:被告人赵某文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9日,甘肃省泾川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卢某军诉赵某文、刘某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泾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后,赵某文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甘08民终149号民事判决,判决赵某文赔偿卢某军经济损失114335.96元。赵某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本院于2017年9月16日将该案移送泾川县公安局查处,2017年12月22日赵某文被抓获,同年12月24日赵某文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甘082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文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不仅拒绝履行,甚至还隐匿由其所有的厂房一处,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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