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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张放炮伤路人 泾川县一烧烤店被判赔6000余元

2016年07月01日 来源:每日甘肃网 点击数:

  烧烤店因重新装修后放炮庆祝,谁知燃放后的礼炮坠落将路人头部砸伤。2016年6月29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终审判决:烧烤店老板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路人崔某6297.10元。

  潘某和张某系夫妻,潘某在泾川县经营了一家烧烤店,因重新进行了装修,2015年10月4日下午5时左右,潘某的好友在其烧烤店前路边放炮祝贺,崔某回家路过时,被一落下的礼炮砸中头顶部,崔某家人与潘某交涉无果。当日崔某被家人送往泾川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顶部头皮下血肿、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崔某住院17天,花医疗费6808.37元。

  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作出了如下判决:崔某医疗费6808.37元、护理费14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交通费20元共计8995.87元,由潘某赔偿70%,即6297.10元,其余部分由崔某自负。一审宣判后,潘某和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诉讼主体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时,应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潘某作为业主,对所经营店铺的庆贺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判认定由潘某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因直接燃放鞭炮的侵权人不能确定,原判未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潘某、张某关于本案被告主体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是否适当问题,因店庆活动的主要安全防护义务人是业主,潘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崔某作为成年人对周围的环境观察不够,未进行有效避让,应当减轻潘某的责任。原判判决由潘某承担70%责任,崔某承担30%责任,划分比例适当。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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