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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基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_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通知

2009年12月18日 来源: 点击数:

各市(州)人口委: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管理与服务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基层基础工作规范》予以下发,原基层基础管理和服务规范从即日起自行废止。各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规范,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各自职责,加大支持力度,严格按新的工作指标和要求,全面规范基层管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
  1、甘肃省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2、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乡级技术服务管理规范

  3、甘肃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甘肃省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奖励少生和处罚超生相结合,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乡镇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配备1-2名公务员,办公室主任享受副科级以上待遇,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到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

  第五条  乡(镇)计生办主任、计划生育专干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推优上岗、公开招聘、年度考核等办法,选拔优秀人才,合理调整和优化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第七条  加强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和培训,增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善管理,会服务,精干勤奋的职业化工作队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计生户落实农村低保、合作医疗、整村推进、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安全饮水、沼气项目、两免一补、升学加分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乡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计生办的管理和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十条  计生办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计生办主任职责:全面负责管理服务和统计业务工作;准确掌握人口数量、结构和育龄夫妇的婚育、节育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具体抓好落实;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月例会,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经常检查、督促、指导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安排部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和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对符合政策的再生育对象进行审核、上报。

  (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资料和信息管理做到卡活、表实、变动及时,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负责一孩生育登记和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为群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等证件。

  (三)包村专干工作职责:落实入户访视“三要素”(入户责任制、专干日志、月例会)和“四项职责”(为群众提供医疗信息、介绍生产知识、协调解决困难、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对村级计划生育做到情况明、数字清,每月对所包重点村的工作访视一次;准确掌握服务对象的生育、节育情况,督促和引导及时进行环孕情服务和节育补救措施的落实;指导村级对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对象进行评议,并负责复核、上报。

  (四)微机操作员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P&WIS)归口管理和具体操作;应用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P&WIS),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信息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本级信息网络;开展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用系统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先优惠政策,大力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育龄妇女家有计划生育宣传服务袋,群众政策知晓率达90%以上。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推动人口计生系统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构建和谐计生,群众对计生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第十三条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家庭、面向群众,从群众需求出发开展有针对性、面对面的互动宣传;采取演讲、座谈、评比、表彰、咨询、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宣传的实效性。

  第十四条  按照“简便、实用、有效”的原则,建立“校所一体化”(婚育学校和计生服务所)的宣传服务阵地,配备电视机、DCD等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寓宣传于服务之中。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各种宣传活动要有照片、有记录,并实现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两个不算数”(即:给计划生育户落实的奖励优惠政策,组社固定标语没有上墙的不算数;包村干部没有对群众开展面对面宣传,群众不知道政策内容的不算数)的要求,大力推行计划生育固定宣传标语改革,在公路沿线、群众聚集地、组(社)醒目位置,用通俗、直白、简练的语言,书写群众应知应会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有条件的可建立人口文化大院、人口文化活动室、婚育文化长廊、国策宣传广告、灯箱等,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五章  统计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计划生育各种统计资料,对统计数据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规章制度,启动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P&WIS)应用软件,全面实施乡(镇)卡、册、单变动制度和报表分时报告制度。发挥互联网、甘肃人口网、人口专网、甘肃省人口计生平台等网络优势,计生干部每日必须浏览甘肃人口等网站,掌握信息,学习业务,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信息采集内容包括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内所有人口的基本信息。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丈夫及子女信息、生育节育信息、环孕情服务信息、各项访视信息、生殖健康信息、各种奖励优惠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等。

  (二)每月5日按村级月报告单和乡(镇)卡册服务记录等内容,运转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P&WIS)个案信息库。

  (三)每年10月第一个工作日,对当年退出育龄期的育龄妇女统一做自动退龄维护,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对上月迁出和死亡的人员统一做退出系统维护。

  (四)乡级人口计生部门10日前运转好上月的乡级个案信息库,于15日前报县(市、区)。乡级可通过拨号网络上报信息,有条件的可通过宽带网上报信息。

  (五)每月通过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P&WIS)进行信息汇总,生成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表,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进行各项查询工作,定期向村级和包村干部提供各种信息指导单(当月村级和包村干部主要完成的任务),指导村级和包村干部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统计资料,上报的资料必须备案、存档。定期进行备份,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妥善保存备份介质,重要信息保存双备份,年度信息备份长期保存。按保管期限,分门别类装订成册。期满需要销毁的,应登记报本级统计负责人批准,逐一核对清点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条  向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要严格按保密规定执行。可提供的资料,须查看其所在单位介绍信(注明索要内容和用途),经本级统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乡镇主要设一卡两表五册(见附表)。一卡即:育龄妇女登记卡;两表即: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上墙一览表;五册即:生育节育管理册、环孕情服务和补救措施登记册(存放乡镇计生服务所)、农村“两户”奖励优惠政策登记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登记册、流动人口登记册。

第六章  政策法规

  第二十二条  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用法律法规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对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夫妇,及时进行登记并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

    (二)对符合政策并申请再生育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对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提供有关办理医学鉴定手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对已批准再生育的育龄夫妇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符合政策生育和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免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结扎父母光荣证》等证件。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信访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应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做好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并在接到举报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落实国家、省、市、县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二十七条  准确上报各类奖励优惠对象有关数据和个案资料,保证各项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到户到人。

  第二十八条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和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等奖励优惠对象,要通过走访群众、入户调查以及到乡镇派出所核对户籍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  按档案规范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困家庭救助、二女户结扎一次性奖励3000元等对象的档案资料。

第八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公告、数据共享、协查通报、协议管理等制度,提高流出人口发证率、流入人口验证率、流入人口协查通报率、流出人口协查通报率。

  第三十二条  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劳务信息、艾滋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免费办理、发放《婚育证明》;与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不得收取押金;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业务统计。

  第三十三条  对流入育龄人口依法登记和查验《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督促限期补办;与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按照常住人口提供管理和服务;对无节育措施和计划外妊娠的,及时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提高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率;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流入人口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计划生育事业费,做到专款专用。事业费支出由主要领导审批,重大开支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拒不缴纳的依法起诉。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二女结扎户奖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事业费等5项专项资金,纳入专户,实行直通车管理,直接到户、到人。

  第三十七条  乡(镇)计划生育财务管理接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严格按照“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对各项奖励金的发放,由资金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代领,更不能抵作罚款和欠款等。

第十章  计划生育协会

  第三十八条  建立计划生育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定期换届,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会长,乡镇计生办主任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完善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活动制度,做到有章理事。

  第四十条  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建立幸福文明家庭;参与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生育关怀、文明单位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等活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第四十一条  参与对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困救助等其他奖励优惠对象的资格评议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指导村级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干部计划生育全员承包责任制和包村包对象责任制,实行定岗定责、职责到人,按年终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第四十四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责任指标的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就地免职;包村专干调整下岗,招聘干部予以解聘;村支书、村主任、村专职副主任实行经济处罚或按有关程序予以免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提供假数据、实施假手术、出具假证明、干扰考核工作、涂改或藏匿有关资料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育龄妇女登记卡

  2、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3、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上墙一览表

  4、生育节育管理册

  5、环孕情服务和补救措施登记册

  6、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登记册

  7、农村“两户”奖励优惠政策登记册

  8、流动人口登记册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乡级技术服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三条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同时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其名称为“××乡(镇)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所”或“××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第四条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校验,必经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下称《许可证》)。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不得承包、买卖、出租。

  第五条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开展业务。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相关药品经营业务。

  第六条  重视人才培养,发挥名人效应,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积极向群众宣传介绍服务所职能,扩大乡(镇)技术服务所影响,拓展服务空间,提高服务质量,推行无偿检查,低偿治疗,增强服务所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第七条  根据以人为本、亲切温馨的建设理念,按照《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须达到统一要求,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服务人员

     第八条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设所长1人,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推荐,县人口计生局考察后按相关程序任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按照中心所和普通所,结合人口规模、服务半径、业务量大小,配备适宜的技术人员,普通乡所业务人员2-4人,中心乡所适当增加。实行站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评聘分离。建立技术服务人员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第九条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至少要有一名助理执业医(护)师资格人员。新进入计划生育服务所人员必须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助理以上执业资格。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实行岗前培训,须考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执业资格和职称晋升考试,提高咨询、随访等服务能力,规范地开展计划生育各项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要根据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安排技术服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每年不少于52学时,使其掌握多项技能,达到一专多能,一人多证,对取得多项技术服务技能的人员,在薪酬上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专职专责,不得兼职或参与非技术服务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农村、上门服务、方便群众”的服务方针,为辖区的户籍和流动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的职能是:

  1、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

  2、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道感染防治服务,每年开展妇科病检查人数不低于30%,三年全面普查一次;

  3、积极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和二级干预服务;

  4、广泛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科普知识;

  5、做好环孕情服务工作。对重点服务对象(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使用避孕药具的,放环、皮埋不足一年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1次环、孕情服务;对一般服务对象(放环、皮埋一年以上的,结扎不足10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开展2次环情服务,间隔6个月,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环、孕情检查次数;

  6、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档案。

  7、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中的《随访工作制度》要求,对实行输卵管绝育、输精管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放置皮下埋植剂者,术后1个月内;人工流产术后1周内;药物流产、引产术后2周内;产后42天,进行专业随访一次。重点对象每两月访视1次,一般对象每年访视一次。

  8、对计划内怀孕的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妊娠期、围产期指导和服务。

  9、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药具的领取、保管、发放和不良反映监测、使用药具随访,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各项业务数据。

  10、指导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做好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11、积极创造条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

  12、有条件的乡(镇),按照药检部门要求,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兼任食品药品监督员。

  第十五条  协助计生办做好发放育龄妇女接受环情服务每次不少于2元的补助。

第五章  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业务用房严格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格局。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建筑面积800-1000㎡,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建筑面积200-400㎡。做到布局合理,设置规范,符合从事技术服务的标准要求,内设服务大厅、人口学校、B超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观察室和药房等必要的服务室。

第十七条  基本设备

  1、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基本装备有:宣教设备:DVD、电视机;检测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双目显微镜、心电图机、超声仪、酶标仪、血液分析仪、血凝仪、尿液分析仪、乳腺诊断仪等;手术及临床相关设备:手术灯、手术床、检查床、康复观察床、手术包、输氧设备、高压锅、紫外线消毒灯、输液器具、麻醉呼吸机、红外(微波)治疗仪等;流动服务设施:小型机动服务车;电子信息设备:计算机、电话等;药具储存及其他设备:手术室采暖保温设施、清洗设备、器械柜、药品柜等。

  2、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基本装备有:宣教设备:DVD、电视机;检测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双目显微镜、超声仪、乳腺诊断仪等;手术及临床相关设备:手术灯、手术床、手术包、高压锅、紫外线消毒灯、红外(微波)治疗仪等;流动服务设施:小型机动服务车;电子信息设备:计算机、电话等;药具储存及其他设备:手术室采暖保温设施、清洗设备、器械柜、药品柜等。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对技术服务人员的综合考核,按德、能、勤、绩等方面由县人口局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每年考核一次,并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九条  县服务站每年与乡(镇)服务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县站对乡所的业务考核按照工作实效、手术数量、妇查、环孕检业务量、差错事故发生率、业务工作能力、参训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所长根据育龄妇女及服务对象数量和工作质量要求与技术服务人员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按月进行考核,实行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对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贡献大、工作成绩突出的技术服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差、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完不成责任指标者,不按照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者和造成技术服务事故者,视其情节,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二十一条 对随意编造手术记录、访视记录、妇女病检查记录、环孕情记录等作假者,按照年度考核不合格对待。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者,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资料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样式印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档案资料归档、使用、保管等制度,设立专用的存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档案资料柜;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文书档案的保存时间10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生殖健康档案电子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当地覆盖全人口和生命全过程的电子生殖健康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管理到人、服务到位、村民自治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作为“小康村”、“文明村”和“五好文明家庭”等建设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  坚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级党组织负责人为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工作规范适合于全省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妇代会主任等为成员,下设计划生育服务室。

  第六条  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协会会长,村级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担任秘书长,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劳动致富能手、“五老”( 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组成协会理事会,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之家”,并对会员颁发会员证,根据人口规模,组(社)建立协会“中心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配1名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按照减员增效、发挥作用的原则,组(社)配备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人口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小组可选配1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海选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已婚育龄妇女担任。

  第八条  村及村以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纳入转移支付。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报酬每年不低于1500元;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报酬每年不低于600元,由乡(镇)计生办按季度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人口计生局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发放。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十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的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第十一条  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村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入户访视手册》,及时运转村级卡册单,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对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本组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及时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汇报。

  (二)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对申请生育、奖励优惠的对象进行评议上报。

  (三)对本组育龄群众开展入户访视服务,认真填写《入户访视手册》。

第四章 入户访视

  第十三条  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应认真开展入户访视服务, 落实入户访视“三要素”(入户访视手册、乡村月例会、入户责任制),完成“四项职责”(为群众提供医疗信息、介绍致富信息和生产知识、协调帮助解决困难、完成计划生育任务)。

  第十四条  对新婚期、孕期育龄妇女,及时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科普知识。对产后、术后妇女及时上门探望慰问,引导产后妇女三个月内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五条  对重点服务对象(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使用避孕药具的,放环、皮埋不足一年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月访视,发现计划外怀孕,督促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一般服务对象(放环、皮埋一年以上的,结扎不足10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季访视,及时掌握情况,防止特殊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怀孕。对随访服务对象(结扎一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年访视。

  第十六条  《入户访视手册》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每月对访视情况进行汇总,提交乡、村月例会。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

  第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创办人口文化大院,组织群众开展寓教于乐的婚育文化活动,让群众在自娱自乐中接受教育。

  第十九条  广泛开展经常性的面对面宣传服务,在村(组)醒目位置书写3条以上奖励优惠政策、生殖保健知识等固定标语。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村级设一卡一单一册(育龄妇女登记卡、计划生育月报告单、人口登记册),如实填写,月清月结。每月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核实各种数字,填写计划生育月报告单,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推进村级计划生育村务公开,上墙公布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计划生育“八不准”、 优先优惠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和《重点服务与生育节育对象情况一览表》、《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生育,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殊困难救助和享受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的对象,按要求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并及时上报乡镇计生办。

  第二十三条  准确掌握本村人口流出和返乡、外来人口流入和返回等情况,及时上报乡镇计生办。

  第二十四条  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床和药具柜(箱),协助乡(镇)服务所作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第二十五条  妥善保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种文件、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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