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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切实发挥好经济制约违反政策规定超生作用,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全县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480.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58.2元)计算,2015年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一、夫妇双方均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下岗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向县财政缴纳社会抚养费72064.4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性向县财政缴纳社会抚养费192171.8元。

  二、夫妇一方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一方属农村居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向县财政缴纳社会抚养费47540.9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性向县财政缴纳社会抚养费126775.6元。

  三、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和企业下岗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按应征社会抚养费72064.4元的40%向县财政缴纳28825.8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性按应征社会抚养费192171.8元的40%向县财政缴纳76868.7元。

  四、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和企业下岗职工,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城镇居民一方计划外二孩按应征社会抚养费36032.2元的40%向县财政缴纳14412.9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应征社会抚养费96085.9元的40%向县财政缴纳38434.4元,同时,农村居民一方按农村居民标准向所在乡(镇)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外二孩缴纳11508.6元,计划外三孩缴纳30689.7元。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家庭,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按应征社会抚养费72064.4元的30%向县财政缴纳21619.3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性按应征社会抚养费192171.8元的30%向县财政缴纳57651.6元。

  六、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低保对象,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城镇居民一方计划外二孩按应征社会抚养费36032.2元的30%向县财政缴纳10809.7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应征社会抚养费96085.9元的30%向县财政缴纳28825.8元;同时,农村居民一方按农村居民标准向所在乡(镇)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外二孩缴纳11508.6元,计划外三孩缴纳30689.7元。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3017.3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1379.4元。

  八、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元。

  九、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特此通知

 

 

 

  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3月11日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5-03-24  |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