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泾川网行风 >>
您现在的位置:泾川网行风>>公告公示>>正文内容

关于设立S517线货运车辆检查点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路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泾川县城关镇五里铺村(S517线K6+000m左侧处)设立货运车辆检查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禁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四)严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五)严禁货运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

(六)严禁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违反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反第(六)项规定,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称重、卸载超限货物,消除违法状态。超限率100%以下的运输车辆,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进行处理;超限率100%(包含100%)以上或者“百吨王”的运输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

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违法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管理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泾川县交通运输局:(0933)3321232  5938087

泾川县公安局:(0933)3321016   3328004

泾川县交通运输局

泾川县公安局

2024年7月19日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07-19  |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