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事可做,竟然打人取乐。7月1日,记者从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陕西省定边县无业男子陈某和甘肃省泾川县薛某因犯抢劫罪(未遂),分别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未缴)、500元(已缴)。目前,判决已生效。
今年1月10日凌晨3时许,陈某、薛某(不满18周岁)与武某(在逃)在银川市鼓浪屿歌厅喝完酒,准备回位于宁夏大学南校区附近的出租房。当3人步行至黄河路与中央大道交叉路口处时,武某提出“找个人打一顿”,陈某表示同意。恰在此时,被害人纪某驾驶出租车从此处经过,武某上前拦住出租车,让被害人纪某下车。纪某不下,陈某、薛某与武某便对被害人纪某拳打脚踢。
随后,陈某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上,武某挤到驾驶座上,薛某坐到后排座位上,从后面抓住被害人纪某的头发。陈某与武某让纪某掏钱,并殴打、威胁纪某,纪某说没有钱。这时,纪某发现有出租车驶来,遂大呼“抢劫”,陈某和武某放开纪某逃离现场,薛某在逃跑中被当场抓获。
6月15日,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因被害人及时呼救,犯罪未得逞,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在该共同犯罪中,陈某因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有从轻处罚情节;薛某因犯罪未遂、积极认罪,且未满18周岁,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