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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社会的示众现象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我泽如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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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的示众现象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0/26 10:27:06 [只看该作者]

北京工地窃贼示众
  
  示众侵犯了隐私权还是人格尊严?
  
  “隐私权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面,基本上是一个空白,所以我用了一个侵犯人格尊严的说法,”姚建国表示,自己在写给全国人大的公开信中非常注意措辞,由于隐私权在我国学术界还存在争论,“应该说它还停留在学术讨论的阶段”,因此他使用了“侵犯人格尊严”的说法——因为 “人格尊严”在法律上面比较清楚,从宪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格尊严都有很明确的表述,“我觉得用这个概念讲这个问题可能更容易被大家所接受”。
  
  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斯伟江律师非常赞同姚建国的看法,他认为,示众事件涉及的不仅仅是隐私权,而首先是人格尊严权。 “警方的行政行为如果有法律依据就不侵权,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属于侵权”,而根据今年刚刚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斯伟江说,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等,但没有规定可以示众。他还表示,现行法律法规中有9个规定不得游街示众,“游街示众不符合社会的法治要求,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并影响了我国人权在国际上的形象。”
  
  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希贵副教授也认为,当事人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对他应该进行处罚,但不能法外再执行,也就是给他一种强迫的方式。他举例说,在古代,不管是中国还是在国外,都有一种刑罚,就是丑辱刑,专门对一些罪犯进行侮辱、丑辱,使他们丧失人格上的尊严,“这不仅是隐私权,而是应当作为一个人格尊严看待,对于每一个人而言,人格尊严都是重要的,老百姓有他的尊严,罪犯也有他的尊严,这些问题应该有法律的规定进行保护。”
  
  斯伟江指出,我国早在1992年就提出人格尊严权的问题,事实上,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如闯红灯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如果闯红灯也游街示众,你会怎么样?”他还提到上海曾经把一位闯红灯的女硕士在电视上曝光,最后其辞职,这起事件也值得商榷。
  
  事实上,几年前斯伟江曾代理过全国首例因侵犯学生隐私起诉母校案,上海市复兴中学一名中学生和女友在教室里接吻的全过程被教室里的监控探头录下来,并被学校在校电视台公开播出,该学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最终败诉。斯伟江认为,隐私权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隐私权在美国也只有100多年的历史,只有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隐私权,对公众生活的安宁要保护到一定高度的时候才会有隐私权,但他认为,关于隐私权的问题是可以提出来考量的,“我们公民到底有哪些隐私?”
  
  而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徐小珍则认为,隐私和人格侮辱是两个问题,游街是人格尊严的问题,而隐私权则牵涉涉案人员做的一些事情,比如卖淫嫖娼行为。“如果我们把公安机关做的事情视为侵犯隐私,我觉得这不合理”。她认为,深圳警方的做法涉及人格侮辱,但并不涉及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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