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泾川网行风 >> 走进泾川>今日泾川 >> 正文内容

泾川醉驾第一人入刑

2011年07月14日 来源: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自今年5月1日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列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 6月16日,平凉市泾川县法院审结了泾川县首例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胡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泾川县城沿泾灵北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轻微相撞,经他人电话报警后,交警赶现场。

  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4.7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泾川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上。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同时,该案在泾川境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车辆驾驶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网行风”或“HUGO”的稿件,均为泾川网行风版权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为“泾川网行风”。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娱乐视点

    分享到